(2017)鲁081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中原与马鑫、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原,马鑫,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780号原告:曹中原,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珍,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鑫,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被告:金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原与被告马鑫、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中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曹中原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