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鑫聚源鞋材经营部、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鑫聚源鞋材经营部,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鑫聚源鞋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塘西下角161号,组织机构代码M00006BB-7。法定代表人吴天祥,系该经营部经营者。被执行人: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南少林路,组织机构代码05231955-8。法定代表人郑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鑫聚源鞋材经营部与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2016)闽03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分别有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章清枝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黄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雅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