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齐润勤、于金辉等与胡长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润勤,于金辉,于金耀,于媛莉,胡长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052号原告:齐润勤,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范县。原告:于金辉,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于金耀,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于媛莉,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于玉贤之女。被告:胡长勇,男,36岁,汉族,籍贯:四川省三台县凯河镇包堰村011号,现羁押濮阳县看守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地址:菏泽市黄河东路阳光学校西。原告齐润勤诉被告胡长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