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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惠向勤与被告任建明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向勤,任建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91号原告惠向勤,女,汉族。被告任建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向勤与被告任建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向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向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惠向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