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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麻小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麻小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33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儒亮,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麻小嘎,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小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