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绿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庆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绿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作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绿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