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阳代平与王直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代平,王直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263号原告:阳代平,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直林,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代平与被告王直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