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全红诉苏如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红,苏如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5民初328号原告:胡全红,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古县石壁乡高庄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春玲(系原告之妻),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古县石壁乡高庄村人,现住本村。被告:苏如心,男,1987年6日出生,汉族,古县石壁乡上治村下治自然村。原告胡全红与被告苏如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全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如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全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春季,原告胡全红为被告苏如心挖树苗。被告给付了部分劳务费后,尚有5000元未付,2017年1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请求支付。为此,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17年1月27日,被告苏如心给原告胡全红出具的借据一份。被告苏如心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季,原告胡全红为被告苏如心挖树苗,双方约定挖每棵树苗的劳务费为0.6元/棵。原告组织其他人挖树苗共计9500余元。被告给付了部分劳务费后,尚有5000元未付,于2017年1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在出具借据后,又支付原告3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挖树苗,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用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如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全红劳务费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如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