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明德与秦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德,秦运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5民初1588号原告:陈明德,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系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秦运成,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陈明德与被告秦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运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工钱28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秦运成雇佣原告陈明德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工钱,至今拖欠原告2840元工钱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结清工钱,被告秦运成于2017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剩余工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秦运成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开始,被告秦运成雇佣原告陈明德在其承包的彩云谷及肖庄村部这两个工地上提供劳务。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日150元,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工钱,仍拖欠原告2840元工钱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秦运成于2017年2月13日给原告陈明德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现欠陈明德工资2840元(贰仟捌佰肆拾元),2017年2月13日,秦运成”。该工钱被告秦运成一直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秦运成雇佣原告陈明德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秦运成雇佣原告陈明德在其承包的工地上施工,其产生的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秦运成承担。且被告秦运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工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拖欠原告工钱2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明德劳务报酬2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秦运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