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天庆与大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庆,大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924号原告:孙天庆,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南棉路366号。法定代表人:郑国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天庆与被告大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天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天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孙天庆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