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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继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继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赌博,于2006年2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没收赌资壹仟叁佰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继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继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3时44分许,被告人朱继刚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盛河村路西组自行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朱继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继刚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继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仓修华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委托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驾驶证查询信息、驾驶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继刚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继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继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继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继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