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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兰秀、黄金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秀,黄金丽,蒋冬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51号申请人陈兰秀(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申请人黄金丽(系被害人之妻),女,汉族,1989年4月6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蒋冬传,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湖南耒阳人,住湖南耒阳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兰秀、黄金丽与被执行人蒋冬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湘11刑终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冬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终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