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兰秀、黄金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秀,黄金丽,蒋冬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51号申请人陈兰秀(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申请人黄金丽(系被害人之妻),女,汉族,1989年4月6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蒋冬传,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湖南耒阳人,住湖南耒阳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兰秀、黄金丽与被执行人蒋冬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湘11刑终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冬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终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