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远辉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远辉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民初2136号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龙湖大街886号。法定代表人赵长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建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远辉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乌金山镇兴隆庄村。法定代表人闫永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晋商国际银座1018号。法定代表人郑利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远辉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辉公司”)、被告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建伟、被告远辉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远辉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远辉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月利率为8.84‰,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同日,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被告宏图公司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为被告远辉公司发放了9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归还,被告至今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故起诉,要求被告远辉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截止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69146.55元,并按月利率11.492‰承担2017年4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宏图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远辉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借款本金、利率、拖欠利息的情况均无异议。我公司是从2016年7月份开始不再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的,具体以原告系统登记为准。该笔借款本息我公司应当归还原告,只是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欠佳,一时无法归还。被告宏图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远辉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远辉公司出借款项90万元,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8.84‰,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30%即11.492‰计收。该笔贷款由被告宏图公司提供担保,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远辉公司发放贷款90万元。被告远辉公司贷款后,逐月支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9月,从2016年10月开始欠息。据原告计算,截止2017年4月21日原告起诉之前,被告远辉公司未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69146.55元,原告并按月利率11.492‰主张2017年4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等证据在案为凭,被告宏图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以上证据经到庭当事人当庭质证与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远辉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和与宏图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出借90万元义务后,享有要求被告远辉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息的权利,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宏图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依约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中市远辉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原告截止到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69146.55元,并从2017年4月22日起,以未付清的本金,按月利率11.492‰支付原告利息直至付清。被告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对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1元,由被告晋中市远辉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金山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韩文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