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宗杨诉杨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杨,杨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464号原告李宗杨,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委托代理人字绍军,男,昌宁县翁堵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委托代理。被告杨彪,男,1986年5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原告李宗杨诉被告杨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宗杨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无法联系被告到庭,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杨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宗杨负担。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