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柏蒂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南昌科力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柏蒂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南昌科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柏蒂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国。法定代表人:马金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科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东莞市柏蒂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购销合同》虽然约定发生争议向起诉方所在地起诉,但上诉人已就此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便被上诉人提出质量纠纷需要起诉,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由应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沟通协商解决,否则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