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行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行辖3号原告张萍诉夏津县公安局、夏津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夏津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本院认为,由于夏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适合由其审理,为了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同时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平原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