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阳春华、刘哲昊、欧阳哲霖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东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春华,刘某,欧阳某1,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东风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37号申请人欧阳春华,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系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刘某,男,2010年9月6日出生,系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欧阳某,基本情况同上。申请人欧阳某1,男,2012年3月4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欧阳某,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东风村民小组(原北湖区市郊乡槐树下村9组)。负责人王长湖,组长。申请人欧阳春华、刘某、欧阳某1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东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东风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欧阳春华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东风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