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喜与刘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喜,刘淑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喜,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马喜之妻),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霞,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刘淑霞之弟),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马喜因与被上诉人刘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被上诉人刘淑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喜与刘淑霞达成了和解协议,马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马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力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