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长沙面对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梁承望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面对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承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特96号申请人:长沙面对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1802房。法定代表人:童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细东,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梁承望,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耕,长沙市芙蓉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长沙面对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对面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承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面对面公司申请称:梁承望与面对面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梁承望称:面对面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故面对面公司的全部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申请。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终局裁决:一、面对面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梁承望残疾赔偿金576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132元、医疗费用12999.0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共计83817.02元。二、驳回梁承望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本案中,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芙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裁决除工伤医疗费外,还包括了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内容,该裁决内容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的范围。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梁承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红兰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韦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资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