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丽红与余弟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丽红,余弟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780号原告:孔丽红,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之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青,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弟全,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孔丽红与被告余弟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孔丽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丽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58.00元、减半收取计229.00元,由原告孔丽红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