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金林与郭传峰、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林,郭传峰,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林,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军,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传峰,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大维,董事长。上诉人王金林因与被上诉人郭传峰、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林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立武审判员 王艳刚审判员 修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航—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