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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金林与郭传峰、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林,郭传峰,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林,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军,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传峰,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大维,董事长。上诉人王金林因与被上诉人郭传峰、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林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立武审判员  王艳刚审判员  修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航—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