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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特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特21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鹅化纤集团东生活区北16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勾清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岩,北京市上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勋,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3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丹平原,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1号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孙兆晖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