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珞丽与樊露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珞丽,樊露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038号原告:姚珞丽,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樊露安,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姚珞丽与被告樊露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珞丽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珞丽负担。审判员 虞波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法官助理唐婷婷代书记员张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