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清丽与邓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丽,邓州市人民政府,马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初90号原告吴清丽,女,回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第三人马庆俊,男,回族,生于1944年8月1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丽诉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马庆俊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吴清丽以被告不适格,需要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清丽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清丽负担。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尹应哲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