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蛟与肖石师、刘雪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蛟,肖石师,刘雪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46号原告:许蛟,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镇XX街XX。被告:肖石师,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家属院。被告:刘雪红(系肖石师之妻),女,1951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蛟与被告肖石师、刘雪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蛟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