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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蛟与肖石师、刘雪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蛟,肖石师,刘雪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46号原告:许蛟,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镇XX街XX。被告:肖石师,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家属院。被告:刘雪红(系肖石师之妻),女,1951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蛟与被告肖石师、刘雪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蛟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