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红与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15号原告:黄红,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用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诉被告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