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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光恒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大张庄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恒,济市民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大张庄第五村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087号原告:张光恒,男,194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张泉,村主任。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大张庄第五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济市。负责人:张明友,小组长。原告张光恒与被告济市民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大张庄第五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光恒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光恒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光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光恒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