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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妮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城片埔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MICHAELJOHNHUSSEY,董事长。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33元,减半收取44016.5元��由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