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催5号申请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2/25654111金额大写:玖拾玖万伍仟柒佰陆拾捌元柒角贰分(¥995768.72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春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