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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1716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年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716号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539081447,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镇政府东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东盛,总经理。被告:张年海,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