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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东青与深圳市圈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青,深圳市圈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589号原告赵东青,女,汉族,1984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深圳市圈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展涛科技大厦8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04275G。法定代表人姚广江。原告赵东青与被告深圳市圈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东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冼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