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磐石市林业局与李义彬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磐石市林业局,李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4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市阜康大路。法定代表人孙国臣,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局稽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穆贵明,该局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李义彬,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磐林罚决字〔2016〕第200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听证,并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9日安乐林业站执法人员在石咀镇团结村发展屯南山巡山执法检查时,发现李义彬以建房为由于2016年11月10日在石咀镇团结村发展屯南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6平方米,本人已承认违法事实。被执行人李义彬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罚款;责令限2017年4月30日前林地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磐林罚决字〔2016〕第200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李义彬。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没有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并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1,320.00元,但至今没有恢复林地原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2.勘验、检查笔录;3.检尺野账及业内计算;4.现场GPS测量图;5.现场照片;6.询问笔录;7.当事人身份证明;8.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9.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0.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11.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12.责令恢复原状通知书;1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4.罚没款收据存档联、银行缴款回执凭证;15.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作出的《磐林罚决字〔2016〕第200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作出的《磐林罚决字〔2016〕第200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义彬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人民陪审员 陈秀芳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