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淑华与韩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华,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574-1号申请人:曹淑华。委托代理人:马浩月,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淑华诉被申请人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8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申请人曹淑华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66-8号662,建筑面积为137.72平方米的房产提供保全担保。现申请人曹淑华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涛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65-7号1-2-2,建筑面积143.12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韩涛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65-7号1-2-2,建筑面积143.12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二、解除申请人曹淑华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66-8号662,建筑面积为137.72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年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