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彦强、李红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强,李红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强,男,生于1976年1月18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李红旺,男,生于1985年4月1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29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旺有车辆一辆(冀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红旺的车辆冀D×××××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星审 判 员 段聚兵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