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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元守旺与郑来生、郑小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守旺,郑来生,郑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90号申请人元守旺,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郑来生,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市,现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郑小菊,女,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元守旺申请执行郑来生、郑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元守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依法被执行人郑来生、郑小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元守旺借款本金19500元、利息7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35元、执行费306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来生、郑小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