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自贡翔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自贡翔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71号之一撤回保全申请人: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汉城路三段。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石磊,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自贡翔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4号。法定代表人:龚郁平。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与自贡翔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自贡翔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准予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在本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之前,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提出了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保全申请人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80元,由原告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