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金美兰、太阳一与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美兰,太阳一,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金美兰,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太阳一,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1单元101,组织机构代码为55049XXXX。申请执行人金美兰、太阳一与被执行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民终1279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美兰、太阳一828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2016年8月15日,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71-1号执行裁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至271-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615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至271-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27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龙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