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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白艳灵、孙延茂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艳灵,孙延茂,付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354号申请人白艳灵,男,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孙延茂,男,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付占会,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白艳灵与被申请人孙延茂、付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