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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文,房秀华,黄永阔,朱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张兆起。被执行人:张士文,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房秀华,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黄永阔,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朱田福,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245778.58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45778.5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秦 明审 判 员  夏绪军人民陪审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书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