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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聂利与于志峰、崔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利,于志峰,崔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133号原告:聂利,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平泉市。被告:于志峰,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平泉市。被告:崔美荣,女,住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利与被告于志峰、崔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聂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铭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