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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凤,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308号之一原告:刘金凤,女,1950年5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纺织局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登发),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198号。经营者:于世景,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丰华木业经营部,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华(经营者妻子),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丰华木业经营部,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刘金凤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登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刘金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凤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金凤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王 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