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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俊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俊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558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永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光,住敦化市。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俊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