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威雅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俞林标、傅关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雅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俞林标,傅关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554号原告:杭州威雅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俞荣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金荣,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林标。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兴,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关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雅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林标、傅关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威雅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林标、傅关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威雅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由杭州威雅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