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与刘三兵、张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刘三兵,张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幢2层220号)。负责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刘三兵,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张玲华,女,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申请被执行人���三兵、张玲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1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长仲裁字第1123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112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超群助理审判员 陈曦川助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