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宛龙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怀录、孟庆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宛龙刑初字第5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怀录,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庆涛,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庆雷,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第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中午14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组,村民孟宪林和被告人李怀录因口角双方发生厮打,引发孟宪林的儿子孟某1和李怀录的哥哥李怀林参与厮打,造成孟宪林和李怀林脸部、脖子擦划伤。当晚18时许,被害人孟某1一方感觉吃亏,孟某1、孟某2兄弟两人截两根木棍放在汽车后备箱,由孟某2开车两人一起去找被告人李怀录,到李怀录家后孟某1先下车去用脚踢撞李怀录家的房门,孟某1与李怀录俩人厮打起来,孟某1手持木棍向李怀录身上打,邻居被告人孟庆涛、孟庆雷上前拉架劝架并参与打架,孟庆涛用手抱住孟某1的腰,李怀录用木棍打伤孟某1的头部,孟庆涛夺过孟某2手里的木棍也打了孟某1头部,厮打过程中孟庆雷用拳头打伤孟某2头部面部,这时孟某1返回家拿个大刀乱挥舞着砍人,李怀林等人过去把孟某1的大刀夺下来,没过一会儿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孟某1的伤情鉴定意见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未出现明显脑受压症状体征,评定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未出现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轻伤二级。孟某2双侧鼻骨及左侧额突断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孟宪林面部擦伤,面积大于2cm2构成轻微伤。孟庆涛右侧颞部有一长2.0cm的创口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中午14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组,村民孟宪林和被告人李怀录因口角双方发生厮打,引发孟宪林的儿子孟某1和李怀录的哥哥李怀林参与厮打,造成孟宪林和李怀林脸部、脖子擦划伤。当晚18时许,被害人孟某1一方感觉吃亏,孟某1、孟某2兄弟两人截两根木棍放在汽车后备箱,由孟某2开车两人一起去找被告人李怀录,到李怀录家后孟某1先下车去用脚踢撞李怀录家的房门,孟某1与李怀录俩人厮打起来,孟某1手持木棍向李怀录身上打,邻居被告人孟庆涛、孟庆雷上前拉架劝架并参与打架,孟庆涛用手抱住孟某1的腰,李怀录用木棍打伤孟某1的头部,孟庆涛夺过孟某2手里的木棍也打了孟某1头部,厮打过程中孟庆雷用拳头打伤孟某2头部面部,这时孟某1返回家拿个大刀乱挥舞着砍人,李怀林等人过去把孟某1的大刀夺下来,没过一会儿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孟某1的伤情鉴定意见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未出现明显脑受压症状体征,评定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未出现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轻伤二级。孟某2双侧鼻骨及左侧额突断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孟宪林面部擦伤,面积大于2cm2构成轻微伤。孟庆涛右侧颞部有一长2.0cm的创口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与被害人孟某2、孟某1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孟某2、孟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肆万贰仟元(42000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孟某2、孟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怀录供述:2017年2月19日19时许,我在家里收拾物品,当时就我自己在家,我在收拾物品的过程中听见有人用脚撞我大门,并噘我,我一听是孟某1,我就从家里出去,出去后孟某1就上来用手打我,我也用手打孟某1,这时孟某2拿着木棍子朝我身上打,我夺过孟某2手里的木棍朝孟某2和孟某1身上打,孟某1也拿个木棍打我,我不知道是什么时间,孟庆涛也过来了,过来后孟庆涛用手抱住孟某1的腰,不让孟某1动,我拿着木棍子就朝孟某1的头上和身上乱打,期间孟某1从孟庆涛的怀里挣脱,孟庆涛也拿个木棍子朝孟某1的头上和身上乱打,这时孟某2又拿个木棍子打我和孟庆涛的身体,我过去拿着木棍子朝孟某2身上打,孟庆涛用手打孟某2,孟某2用手打我和孟庆涛的身体,在这个过程中孟某2用拳头打住了一旁的孟庆雷,孟庆雷捞住孟某2,然后用拳头打孟某2的头和脸,孟某2也用拳头打孟庆磊的脸和头,孟某2和孟庆雷用拳头相互对着打,我和孟庆涛在旁边用脚朝孟某2身上撞,一会孟某2躺在了地上,后我、孟庆涛、孟庆雷就没再打了,一会孟某1拎着一把大刀从北边挥舞着过来,孟宪林和孟某1的老婆朱某从北边跟着过来,我们都四散跑开,一会我哥李怀林也到了现场,李怀林把孟某1手里的大刀夺下来扔了,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我头部受伤,范连芬的头部受,孟庆涛的头部受伤,孟某1的头部和脸上受伤,孟庆雷的头部和嘴受伤,孟某2的头部受伤和鼻子受伤;孟宪林的头部受伤了。我头部受伤是孟某1用木棍打的;范连芬的头部受伤我不知道是谁打的;孟庆涛的头部受伤是孟某1用木棍子打的;孟庆雷头部和嘴受伤是孟某2用拳头打的;孟某1的头部和脸上受伤是我用木棍子打的,具体打几棍子我不知道,孟庆涛也用木棍子打孟某1的头了,具体打几下我不知道,我打的更重一些;孟某2的头部受伤和鼻子受伤是孟庆雷用拳头打的。孟庆涛和孟庆雷在捞架时孟某1、孟某2也打孟庆涛、孟庆雷,孟庆涛、孟庆雷恼了也就参与殴打孟某2、孟庆涛。孟庆涛使用的木棍子是孟某2、孟某1打我时拿的木棍子。现场的大刀是孟某1中途回家拿的。(2)被告人孟庆涛供述:2017年2月19日18时许,我和我老婆范连芬在家吃过饭,饭后我喊上我老婆范连芬一起去李怀录家,走到李怀录家门口附近时我看见孟某2、孟某1和李怀录正在对着打,我就过去捞架,孟某1用手打在我的身上,我生气了就用手抱住孟某1的腰,不让孟某1动,李怀录就用木棍子朝孟某1的身上和头上打,这时孟某2拿个木棍子来打我,我就抓过孟某2的木棍子,然后拿着木棍子朝孟某1的头上打了一棍子,打过之后孟庆雷把孟某1捞到一旁,孟庆雷用手去打孟某2,我和李怀录也过去用脚踢孟某2,孟庆雷和孟某2就面对面对着用拳头打对方身体,一会孟某2躺在地上,这时孟某1从北边噘着过来,拿个大刀乱挥舞着砍人,我看见这后赶紧跑到一边,这时李怀林过去把孟某1的大刀夺下来,我这时感觉头疼,我就蹲在地上休息,一会民警就到了现场,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拍照取证,拍照后我自己就去南阳市铁路医院看病了。……我头上的伤是孟某1拿木棍子打的,孟某1在现场打的很厉害;孟庆雷的伤是孟某2用拳头打的;孟某2的伤是孟庆雷用拳头打的;孟某1的伤身上的伤是李怀录打的,头上的伤是我和李怀录用木棍子打的;范连芬的头上的伤是孟某1用木棍子打的。我在现场只是捞架,孟某1、孟某2连我都打,我气不过,感觉欺负人,我就也参与了打架。我认识到打架不对,打架事件发生后我就积极找村里的干部调解这件事,但是村里的村干部没有调解成。我现在已经和孟某2、孟某1家达成自愿和解,请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理。我之前为什么没有在公安机关讲实话。当时我害怕调解不住,不想承担法律责任。(3)被告人孟庆雷供述:2017年2月19日19时许,我参与了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组李怀录家门口发生的打架,我今天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打架的情况。2017年2月19日19时许,我在我家院子门口休息,听见我家院子东边有大铁门被撞发出的声音,我就一个人出去看看什么情况,我顺着声音发出的方向走到了李怀录家门口附近,这时我看见李怀录家门口停着一辆白色的帝豪车,车头朝南,车也没有熄火,我就往跟前走,看见孟某2、孟某1拿着木棍子朝李怀录身上打,李怀录也用木棍朝孟某1、孟某2身上打,孟庆涛在旁边用手捞着孟某1,李怀录用木棍子打在孟某1的头上,孟某1拿着木棍子打李怀录,我过去抱住孟某1把他往北边捞,把孟某1捞到孟某2车尾附近时孟某1拿着他手里的木棍子打在我头部的左侧,我说:“小须,你干啥里,你用棍子把人打倒咋整里”,孟某1说:“你少球管我”,孟某1又用木棍子朝我头上打了一棍子,我恼了我就用拳头朝孟某1胸口打了一拳,孟某1又用木棍子朝我身上打一棍子,我抱着孟某1也用拳头打孟某1的身体,孟某1从我怀里挣脱往北跑了,我没追回头看时看见李怀录用棍子打在孟某2的身体,孟某2用木棍也打在李怀录的身上,孟庆涛在旁边捞孟某2,孟某2用木棍打在孟庆涛的头上,我就过去用手捞住孟某2的手,把孟某2捞到白色车的西边,孟某2就用拳头朝我嘴上打,把我嘴打流血了,又用手抓我耳朵,我和孟某2面对面,我生气了也用手打孟某2的鼻子和嘴,我和孟某2对着撕打了一会,这时孟某1拿把大刀乱挥舞着从北边过来乱砍,孟宪林拿根木棍子也从北边过来,旁边人有人开始跑,我跟着也开始往南跑,我跑了有二三十米,跑过去之后我又拐回来,我和另外两个男子把孟某1摁在地上,我不知道是谁把孟某1的刀夺下扔了。一会民警就到现场了,我对孟宪林说:“你半夜三更领着人上人家门口找事,有啥事你好好说”,孟宪林没吭声,这个时间我看见我哥孟庆涛头上流着血,在地上躺着,我嫂子范连芬在地上蹲着,头上有个疙瘩,孟某1和孟某2俩人嘴上、鼻子上都是血,民警都把我们的伤情拍拍照。孟庆涛的伤是孟某2用木棍子打的。我脸颊和嘴的伤是孟某2用拳头给我打的,范连芬的伤我没看见是谁打的;孟某1的伤是李怀录用木棍子打的,当时李怀录拿着木棍子朝孟某1头上打的,打有几下我没看清;孟某2的的鼻子和嘴的伤是我用拳头打的。2、被害陈述(1)被害人孟某2陈述:2017年2月19日14时许,我爸爸孟宪林、弟弟孟某1和李怀录、李怀林在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组打架,我爸孟宪林就喊我回去处理,后我开上车回去,在路上李怀林的儿子李书阳给我打电话说下午打架的事,回来商量商量解决一下,我和李书阳关系好,我就同意了,我俩商量的意见是让李怀录给我爸爸孟宪林道个歉就不再说了,后我就等李书阳的回复,但李树阳始终没有给我回复,我和我弟弟孟某1等不急了,我气急了,我和我弟弟孟某1就在家里截了两根梨木杠子,我把两根梨木杠子装进车里,后我就开上我车牌号为豫R×××××的帝豪轿车拉着我弟弟孟某1去找李怀录,到李怀录家门口后我把车停下来,我弟弟孟某1先下车去用脚踢撞李怀录家的房门,李怀录家没人应声,一会我弟弟孟某1拐到我车后边,这时我看见孟庆涛、孟庆磊、李怀录和一个年轻娃从北边步行过来,这四个人围着我弟弟孟某1,然后这四个人都用脚朝孟某1身上踹,并用拳头朝孟某1头上打,我弟弟孟某1也用拳头和孟庆涛、孟庆磊、李怀录、一个年轻男子对着打,我就赶紧下车,这时我看见孟庆涛拿个白色的长杠子打在我弟弟孟某1的头部后侧,我下车后就拿上车里的梨木杠子打算过去打李怀录、孟庆涛、孟庆磊和那个年轻娃,李怀录也用一根木棍子打我弟弟孟某1的头,我就赶紧朝跟前去,这时孟庆磊从身后给我后脑勺打了一棍子,我拿着木棍子乱挥舞着朝孟庆涛、孟庆磊、李怀录和那个年轻娃身上打,具体打住谁了我也不知道,打的过程中我被打到了我车的西边,这期间突然没见我兄弟孟某1了,我在看的过程中木棍子被人夺走,我不知道是谁从我身后把我手里的木棍夺走,接着孟庆磊从我正面把我摔倒在地上,用身体骑在我的身上,孟庆磊用拳头打我鼻子和脸上,我用手抓孟庆磊的耳朵,也用拳头打孟庆磊的鼻子和嘴,我就和孟庆磊相互用拳头朝对方的脸上和头上打,孟庆磊的嘴被我打流血了,在这个过程中旁边还有有两个人用脚朝我胸口和肩膀上踢,踢我的人我没看清,忽然旁边的人都跑开来,我从地上起来,起来后我看见我弟弟孟某1手里拿个大刀,我这时感觉头晕,我就到我车轮胎的位置坐下休息,坐下后我头晕,鼻子流血,我就坐那歇歇,接着民警就到了现场。我鼻子和嘴受伤,胸上、肩膀、后背疼,别处没有明伤;我弟弟孟某1的鼻子、嘴、头上、手有血,后背上有红印,别处没有见有伤;孟庆磊的嘴上和脸上有血,耳朵上有抓伤,别处没见有伤;孟庆涛的头上有伤,别处没有见有人受伤;我爸孟宪林的头部有伤。我鼻子和嘴的伤是孟庆磊用拳头打的,孟庆磊嘴上、脸上的伤是我打的,因为当时孟庆磊骑在我身上,我和孟庆磊面对面用拳头打对方的脸、嘴,我隐隐约约能感觉到他血滴在我的脸上,期间我还用手抓孟庆磊的耳朵,孟庆磊的耳朵有抓伤;我弟弟孟某1鼻子、嘴、头上的伤是孟庆涛、李怀录、孟庆磊和一个年轻男子打的,具体是咋造成的我不知道。孟庆涛头上的伤是我弟弟孟某1用木棍子打的。我爸爸孟宪林的伤是谁打的我不知道。李怀录欺负我父亲孟宪林了,我和我弟弟孟某1气不过,去找他算账。当时孟某1先下的车,下车后孟某1去踢的李怀录的大门,李怀录家就没人,我没下车,车都没熄火,我和孟某1就打算离开,这时李怀录、孟庆磊、孟庆涛和一个年轻男子从北边过来就打孟某1,我就下车跟着参与打架,我和孟某1就没有进到李怀录家的院内。大刀是我弟弟孟某1的。去时我和孟某1没有带刀,我弟弟孟某1在打架过程中被打急了,中途回家拿的那把大刀。(2)被害人孟某1陈述:2017年2月19日19时许,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组李怀录家门口附近,我、我哥孟某2和李怀录、孟庆涛、孟庆磊、孟庆涛的儿子(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打架,我被打伤,为此我住院。2017年2月19日14时许,我在家里剥花生,听见我爸爸孟宪林喊我出来说,快把我打死了,你快点出来,我听后拿把铁锨从家里出来,出来后看见我爸爸孟宪林和李怀录俩人正在用手撕打对方身体,我就过去用手打李怀录的胸口,李怀录也用手打我胸口,我和李怀录也相互用手撕打对方的身体,这时李怀林过来把我摔倒在地上,我又和李怀林撕打在一起,我嫂子杨格、张晓军过来捞架,就把我、我爸孟宪林同李怀录、李怀林捞开,捞开后我老婆朱某就把我捞回家,他怕我再从家里出来,就把门锁上,没过多久,我哥孟某2从南阳开车回来,到家后我哥孟某2就和李怀林的儿子李书阳商量下午打架的事,俩人也没有商量成,我感觉吃亏了,气不过,我就和我哥孟某2在家做了两根木棍子去找李怀录说理,后我哥孟某2开着他的白色帝豪轿车拉着我就到李怀录家门口。到那后我用脚踢李怀录家西边的房门,喊李怀录的名字,李怀录没应声,我就到车跟前准备走,这时孟庆磊、孟庆涛、孟庆涛的儿子、李怀录从北边过来,孟庆磊说:“浪啥浪”,我就往孟庆磊跟前走,孟庆磊用手抓住我身体,我也用手抓住孟庆磊的身体,我和孟庆磊就相互用手撕抓对方的身体,旁边的孟庆涛拿个长的木棍子打在我的后脑勺上,接着又打在我的头上,我就用拳头打孟庆涛的头和胸口,我这时感觉头晕,我低下身在地上乱摸,摸了一根木棍子,我就拿着木棍子乱舞着打,我也没打住人,孟庆涛又拿着木棍打,我用右手挡了一下,孟庆涛的的木棍子打在我的右胳膊上,我看打不过孟庆涛,我就跑,李怀录追上我,李怀录拿个木棍朝我左肩部上打,我用拳头打李怀录的脸上打了一拳,我和李怀录俩人就撕打在一起,孟庆涛又用木棍朝我右胳膊打了两三棍,我受不了了我就钻到我车里了,李怀录和孟庆涛隔着窗户用木棍子朝我身上杵,我急了我就把车门开开往外跑,跑出来后我和李怀录又撕打在一起,我和李怀录用拳头相互往对方身上打,旁边的王小宝(40多岁)把我和李怀录捞开,我就跑回家喊我父亲孟宪林说我哥被打倒了,然后我、孟宪林、我老婆朱某三人又步行到了打架的现场,到那后我见我哥孟某2在地上坐着,孟庆磊、孟庆涛、李怀录围着用脚踢我哥孟某2的身体,旁边还有人踢我哥我不知道是谁,我哥孟某2坐着没动,一会有人捞架就捞开了。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2月19日14时许,李怀林、李怀录跟孟某1、孟宪林因琐事引发打架,我当时在现场,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17年2月19日14时许,我在安皋镇张庄村自己家里刷碗,听到杨某(小名叫杨格)在叫喊,我赶紧出门去看,看到李怀林和孟某1两个人都在地上,李怀林把孟某1按倒在地上,两个人在相互用手朝对方的身上撕抓,我拉着李怀录往边上去,李怀录还要用脚朝孟某1的头上踹,我感觉是没踹着,李怀录去李怀林家拿个铁锨出来了,我把李怀录手里的铁锨夺过去了,对他说,小录哥,咋,你还这个样子,后来他也很听话,就没在上去在打,期间也不知道是谁把李怀林和孟某1拉开了。之后也不吵了,都散了。当时我、杨某,还有门前的很多邻居在现场,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架,我就去拉架了。我不知道李怀林脸上的伤是谁造成的。(2)证人朱某证言:2017年2月19日14时许,我跟我老公孟某1在家,听到我老公公孟宪林叫我老公,说是打架了。我们俩就赶紧出去,出去的时候我老公孟某1拿了一个铁锨,到路边就把铁锨扔在地上了。我和我老公拉着我老公公孟宪林准备回去,这时李怀录还用手往孟宪林身上撕抓,后来我老公孟某1恼了,就把李怀录推过去,两个人就开始撕抓在一起,李怀录用手朝我老公孟某1的身上撕抓,我老公孟某1也用手朝李怀录的身上撕抓,当时有人劝架,把我老公公孟宪林拉过去了,这时李怀林过来了把我老公按倒在地上,后来杨某和我推着李怀录让他回家去,李怀录还想打我和杨某。后来李怀录去他哥李怀林家里拿出来个棍子,出来准备打我老公孟某1,被张某拉着了。后来我把我老公孟某1、老公公孟宪林拉回家了,回去之后我就把我老公锁着屋里,跟他哥孟某2打电话说,你赶紧回来吧,孟某1跟别人生气打架了。大约16时许孟某2就回来了,回来之后,他说去问问李怀录的侄娃儿李树阳,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孟某2和李树阳从小玩到大,关系还不错。当时孟庆朝、孟庆学、李怀林、李树阳在一起商量,商量一下相互双方都道个歉,能和解就和解了。结果没有商量成,李怀录一直没有出现,我们在家等到19时左右也没见个动静。后来我老公孟某1和我哥孟某2开着车去李怀录家找他,看这个事儿怎么办,之后发生的事儿我都不知道了。一直到我老公孟某1回家叫我老公公孟宪林,说孟某2被打倒了,我看到我老公衣服撕的不像样子,脸上、身上全是血,我就跟他赶紧过去看孟某2,到现场的时候我看到孟某2在白色的帝豪车旁边靠着车在地上坐,满脸都是血,我刚把孟某2扶起来,不知道是谁从我后边拉着我的头发把我撂倒在地上,等我起来,孟庆涛跟孟某2两个人又在一起撕抓,孟庆涛一个手拽着孟某2的衣服领子,一个手揽着孟某2的后脑勺,孟某2用手推着孟庆涛的衣服领子,两个人相互撕抓,期间我看见李怀录手里拿了一个两米长的棍子上来追着孟某1打,还有几个人在一起打我老公,都谁打,我没看清楚。后来有很多人过来把他们都拉开了,后来李怀林拉着我老公孟某1在一旁站,两人没有撕抓,我过去把我老公孟某1拉过来坐在车的旁边。当时李怀录说,咱们歇一会儿,歇一会儿再说。后来有人报警了,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后来听说是李怀录说孟宪林骂他了,才打的架。2017年2月19日孟宪林给孟庆朝家装修房子,中午的时候喝酒了。2017年2月19日14时许发生的打架,孟宪林的脖子上有两道伤痕,脸上有伤,其他没注意。孟宪林的伤应该是李怀录造成的。我们家和李怀录、李怀林家没有矛盾。听我家人说是,跟孟庆涛、孟庆雷家在一二十年前有过矛盾,后来就很少有来往。2017年2月19日晚,我老公孟某1后脑勺、肩膀、头顶、胳膊上的伤是被孟庆涛拿棍子夯的,后背、胸前、手上很多伤不知道是谁打的,孟某2的鼻子上是孟庆雷用拳头打的,脸上、头上、左腹都有伤,不知谁造成的,我老公公孟宪林头上、脸上的伤不知道是谁打的,别的不知道了。(3)证人杨某证言:2017年2月19日14时许,我听见我叔(孟宪林)在屋外跟人吵架,我就急忙出去家门,我看见孟宪林在跟李怀录在吵架,李怀林在旁边站着。随后孟某1听见吵出来了,也对着李怀录、李怀林吵,吵两句就厮打起来,李怀林把孟某1摁在了地上。我急忙跟我嫂子张某等人上去把人拉开,最后我们把孟某1拽了回来。然后两家就散了。我看见李怀林左脸上有个很浅的血道,可能是指甲抓伤的,我不知道是谁造成的。我也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伤到。我不知道之后发生什么事情了。(4)证人白某证言:2017年2月19日19时许,我当时在北边玩,听见庄里边有吵架声,我就步行从北边往南进庄,刚走到李怀录家门口的水泥路上时看见孟宪林拿个木杠子在乱打,天黑旁边还有人我没看清,我就过去抱住孟宪林的腰把孟宪林捞到李怀录门口北边的冬青树的位置,这期间我不知道是谁吧孟宪林的木棍子夺走了,我把孟宪林捞到旁边后我就劝孟宪林说:“你别打了,谁受伤了都不好”,我和孟宪林在那说话,接着公安局的人就到现场了,情况就是这。我听说孟宪林和李怀录在下午时噘架,李怀录和孟宪林打架了,为这孟宪林的儿子孟某1、孟某2去李怀录家找李怀录的事。当时在现场有李怀录、孟宪林、孟某1、孟某2、孟庆涛、孟庆磊,天黑具体还有谁我看不清。现场遗留有有一把大刀,这把大刀是孟某1的。(5)证人李树阳证言:2017年2月19日15时许,我爸李怀林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回来,我回来后我爸李怀林给我说他们和孟宪林家打架了,让我去处理一下,因为我和孟某2是好朋友,我就联系孟某2回来商量处理这个事,孟某2回来后我就和他商量,商量的意见是我叔李怀录给孟宪林道个歉,孟某1去给我叔李怀录和李怀林道个歉,这是我和孟某2商量成的意见。2017年2月19日19时许,我在家吃完饭,坐在屋子里喝茶,当时有我六爷李永敏、我六奶(我不知道叫什么)、我五奶(我不知道叫什么)我父亲李怀林、我母亲周玉然在一起商量下午孟宪林和李怀录下午打架的事,正在说时孟某1到我的院子里转了一圈,什么也没说,就走了,我就在后边跟着孟某1到院子外边,这时孟某1给我说今天晚上跟你们没事,必须找着李怀录,今天晚上必须整他,孟庆旭的哥哥孟某2也在旁边,孟某2肩膀上还扛了两个木棍子,说完孟某2和孟某1就回家了,我就跟着孟某2和孟某1到孟某1家,等我到孟某1家时孟某2和孟某1就把两个木棍子放到白色的帝豪车上打着车就要走,我还拦着说有什么下来好好说,没拦着孟某2拉着孟某1就走了,这是我拉着孟宪林和孟某1的妻子(只知道小名叫小丹,具体叫什么不知道)说这个事,孟宪林当时还说今天晚上必须找着李怀录,今天晚上必须整他,我还说今天晚上你就是找着李怀录,要不就是你给他打倒,要不就是他给你打倒,你想过后果没,孟宪林还说不管有什么后果,先打了再说,说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我看说不下来,我就准备回家,还没到家就看到孟某1跑着回来说庄东边打起来了,这时我到家门口了,我小孩在哭,我就进去哄了一下小孩,我就跟着上庄东边去了,我到了之后就看到孟某2和孟某1在车旁边蹲着,李怀录在门口站着,这时民警就到现场了。我看到孟某2和孟庆旭受伤了。车不知道是孟某2和孟庆旭谁的,牌子是吉利的,车是孟某2开去的。(6)证人李怀林证言:2017年2月19日11时许,我舅李全保(家是镇平的,80多岁)来我家走亲戚,我喊上我兄弟李怀录来我家陪着我舅吃中午饭,大概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和我兄弟李怀录送我舅走之后。我和我兄弟李怀录走到孟庆朝家附近,刚好碰见孟宪林从孟庆朝家出来,啥也没说孟宪林开口就骂我兄弟李怀录,我兄弟李怀录就也对着骂他,孟宪林和李怀录俩人就相互用手撕打对方身体,我就赶紧过去捞架,孟宪林就高声喊他小儿子孟某1,孟某1从家里出来,手里拿个铁锹去打我兄弟李怀录,没有打住,我也不知道是谁从孟某1手中把铁锹夺下来,然后孟某1就空手和李怀录撕打在一起,我打算过去捞架,孟某1转身就过来用拳头打我脸,我过去抱住孟某1把他给撂倒在地上,我和孟某1开始相互用手撕打对方身体,在这个过程中孟某1用手抓在我的脸上,把我脸抓伤了。我就对孟某1说:“小须啊,你知道为啥我们和你父亲打起来了不?”他说不知道。这时孟某1媳妇(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上去朝我后脑勺打一巴掌还是踹一脚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就感觉头晕。旁边的人就过来捞架把我们捞开了,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回家之后,我大儿子李树阳就找了个中间人李永敏一块到孟宪林大儿子孟某2家里想把这事说和说和,结果也没说成,就造成了今晚上打架这事。中午我想着都是小事,搁不住报警。我脸上被抓伤,别处没有外伤;李怀录的脖子有抓伤,别处没伤。孟宪林和孟某1俩人受伤没受伤我不知道。我的伤是孟某1用手抓的,李怀录的伤我也不知道是孟宪林还是孟某1抓的。当时我、孟某1、孟宪林、李怀录、孟某1的老婆,别的具体有谁我记不清了。今天晚上7时许,我在家刚吃过晚上饭,孟某2和孟某1开着车上我家去找我兄弟李怀录,嘴里还骂着:“李怀录,不叫你活到明儿”,没见到李怀录在我家,他们就开着车走了,大概过了20分钟,还是孟某2和孟某1开着车又去我兄弟李怀录家了,后来有人捎信到我家说有人在我兄弟李怀录家打架,我就赶紧过去了。到我兄弟李怀录家,见孟某1手里拎着一把大刀,我上去就抱着孟某1说:“你要整先把你怀林哥整了。”这时,孟某2见我抱着孟某1,他就拿棍子朝我背上夯了两下子。期间不知道谁说打110报警了,这才都停下来。停下来之后你们警察就过来了。中间有些事我没在现场我也不清楚。到达现场后我看见有孟庆涛的头上有个长口;孟庆涛媳妇头上有伤;孟某2和孟某1的脸上和身上全是血迹,别的我没看见有人受伤。当时孟某2手里拿着棍子,孟某1手里拿着刀,这些棍子、刀已经被你们公安机关缴获了。因为下午孟某1、李怀录、孟宪林、我四人撕打的事,孟某1感觉吃亏了,孟某1就和孟某2一起去打李怀录。4、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0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孟宪林面部擦伤,面积大于2cm2构成轻微伤。(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0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孟庆涛右侧颞部有一长2.0cm的创口构成轻微伤。(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0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孟某2双侧鼻骨及左侧额突断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4)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0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孟某1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为出现明显脑受压症状体征,评定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未出现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轻伤二级。5、书证(1)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无违法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了2017年3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二大队民警潘金超、谢乐乐持传唤证到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组将李怀录、孟庆涛传唤到案;2017年3月24日孟庆雷到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自动投案。(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在郭付岑的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孟某1、孟某24.2万元,不再追究法律责任。(5)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了南阳南石医院出具的孟某2、孟某1、孟宪林三人的诊断证明书;扣押了杨木棍2根、大刀1、木板1条、压水井把1根、鞋架1个;调取了孟某2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6)发放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豫R×××××白色帝豪轿车于2016年3月26日已发还孟某2。(7)照片若干张证实了作案现场、作案凶器、伤情照片。(8)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登记表证实了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于2017年2月19日委托法医检验的登记情况记录,证实孟某1、孟某2、孟宪林三人的伤情检验情况。(9)南阳南石医院病例复印件、CT报告单及南阳市骨科医院CT报告单证实了孟某1、孟某2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庆雷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孟某1、孟某2过错在先,引起双方厮打,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怀录、孟庆涛、孟庆雷的犯罪性质、后果、认罪态度、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怀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孟庆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孟庆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杜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