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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行审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通化润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县国土资源局,通化润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21行审215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法定代表人胡希财,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双喜,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通化县国土资源局职员,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通化润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通化县二密镇西岔村。法定代表人付树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通化润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通化县二密镇西岔村建设用地和林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21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88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345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21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计104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但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大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南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