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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增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536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毋保卫,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胡增军,男,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