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晓琴与刘月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琴,刘月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022号原告:杨晓琴,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刘月娥,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原告杨晓琴与被告刘月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晓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原告杨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晓琴负担。审判员 乔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冰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