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行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希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希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行终1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希源,男,1954年6月5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上诉人王希源因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希源上诉称,桓台县唐山镇郭家村提供给唐山镇人民政府及桓台县国土资源局的《郭家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虚假和伪造的,致使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应得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行初14号行政裁定,准予立案。本院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王希源针对桓台县唐山镇政府所做的《关于郭家村王希源等农户关于一中西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该答复意见是针对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正常程序的判断和说明,并没有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该答复意见由桓台县唐山镇人民政府单独作出,故王希源将桓台县国土资源局列为被告不符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