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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芬与被执行人孙富国、周正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义军,孙富国,周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敬义军,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孙富国,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周正秀,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芬与被执行人孙富国、周正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富国、周正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富国、周正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富国、周正秀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富国在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保证金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富国在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保证金等收入1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云杰 来源:百度“”